求包養價格【顧宏義】朱熹浙東賑災與奏劾唐仲友事務

作者:

分類:

朱熹浙東賑災與奏劾唐仲友事務

作者:顧宏義(華東師范年夜學古籍所研討員,研討標的目的為朱子文獻學)

來源:《朱子學研討》編委匯編:《朱子學研討》第40輯,南昌:江西省教導出書社,2023年。

 

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四月,朱熹于知南康軍任滿而歸。玄月,因浙東地區“災傷至重,平易近已艱食”【1包養價格ptt】,宋廷遂授任朱熹提舉兩浙東路常平茶鹽公務,負責浙東賑災事宜。十仲春初六,朱熹抵蕭山縣接任職事,至淳熙九年玄月十二宋廷改除朱熹提點江南西路刑獄公務【2】,朱熹上狀辭免,往任包養意思歸家。朱熹在任期間曾六上狀奏劾知臺州唐仲友,震動朝野。對此事的緣起、經過以及影響等,當今學者多有論析【3】,但所論或論點稍掉偏頗,或釋文有誤解宋時軌制法則之處,或對某些關鍵點有欠關注,即朱熹奏劾唐仲友之事務尚存有未發之覆,故本文擬重要討論以下三題:一,宋廷授任朱熹提舉浙東常平的佈景;二,朱熹奏劾唐仲友的動因;三,此事務對朱熹的影響。

 

一、朱熹授任提舉浙東常平的佈景

 

朱熹被授任浙東提舉,乃因宰相王淮的舉薦。此前江西多地發生旱災,災情嚴重,朱熹故在知南康軍任上,竭力賑濟災平易近,奉行荒政,頗有成效。此中為免“檢放搔擾下戶”,朱熹采納士人建議,“將五斗以下苗米人戶免檢全放,當時即與實施,人以為便”,于是提舉江東常平尤袤“遂以其法行之諸郡,其利甚博”【4】。淳熙八年(1181)三月,朱熹南康軍知軍任滿,改除提舉江西常平公務,居家待次。此時,浙東路也發生了嚴重災情,據稍后朱熹奏報,其紹興一府八邑受災很是嚴重,雖各地情況有所差異,但平易近生維艱,甚至已經出現餓逝世人的現象【5】。故朝廷“時以荒政為急”,宰相王淮向皇帝推薦朱熹“學行篤實”,欲“除浙東提舉,以倡郡國”,孝宗允準【6】。

 

對于王淮舉薦朱熹的長期包養緣由,由于此后朱熹奏劾唐仲友以及王淮反“道學”之事,余英時以為朱、王之“關系自始即如冰炭長期包養不相進”,至此王淮乃捏詞“荒政”而“把他設定在浙東處所上”,而實質“是有興趣將他擋在權力中間之外”【7】。但核之史書,此說不確。

 

據朱熹自記,其與王淮初度來往當在乾道四年(1168)秋至七年(1171)初之間,王淮時知建寧府,朱熹居家,曾因知崇安縣諸葛廷瑞之請,參與當地賑濟事務,隨后朱熹所行救荒辦法以及于五夫樹立社倉等舉動台灣包養,王淮頗為賞識,并多加支撐【8】。由此可知,王淮向孝宗舉薦朱熹提舉浙東常平,乃是欲借助朱熹的救荒經驗,以修舉浙東荒政,賑濟災平易近,故樓鑰《王公(淮)行狀》有“旱勢既廣,力贊荒政……知南康朱熹擢浙東提舉,以為郡國之倡”之語【9】,周必年夜《與朱元晦待制》也言及朱熹“前已試活人之手于千里,今又擴而充之,及于列城,斯平易近幸甚”【10】按:周必年夜此書題下原注“淳熙七年”,當為“淳熙八年”之訛。。朱熹也由此緣由,而一改其每得朝廷授官皆屢上奏狀辭免的做法,于玄月二十二獲得改除提舉浙東常平之“尚書省札子”后,即刻拜命,并于十一月二十六面圣奏事于延和殿【11】,隨即前去浙東到差賑濟。

 

為支撐朱熹浙東賑濟,是年十仲春癸卯朔,宋廷“官出南庫錢三十萬緡,付新浙東提舉常平朱熹振糶”【12】。對于宋廷此舉,束景南以為朱熹提出了至多需求三百萬緡賑災款項,故此三十萬緡撥自“南庫”的賑災官錢“無異于杯水車薪”,又云宋孝宗“可以拿出千萬貫的國庫錢貢獻”宋高宗,“卻吝嗇到只用無名官告、度牒和官會湊了三十萬貫給朱熹了事”【13】,只是應付罷了。但據《宋史·孝宗紀》載,當時宋廷賑濟災平易近,多采取“權免稅役”“蠲積年逋負”“蠲減租賦”等辦法,如淳熙七年“江、浙、淮西、湖北旱,蠲租,發廩貸給,趣州縣決獄,募富平易近振濟補官”,八年仲春“詔往歲旱傷州縣,以義倉米日給貧平易近,至閏三月半止”;或將處所上供朝廷之錢糧截留部門以備賑濟,如乾道四年(1168)七月“以經、總制余錢二十一萬緡椿留邛、蜀州,以備振濟”;五年十月“命饒、信二州歲各留上供米三萬石,以備振糶”。宋廷特地撥出內庫錢以賑濟災平易近的記載,除朱熹此次外,僅見隆興二年(1164)玄月“以久雨,出內庫白金四十萬兩,糴米賑貧平易近”。同時,鑒于此次浙東災傷甚重,宋廷已在稍前的淳熙八年七月因“紹興洪流,出秀、婺州、平江府米振糶”,八月“詔紹興府諸縣夏稅、和市、折帛、身丁、錢絹之類,不以名色,截日并令住催”,直至年末又特“出南庫錢三十萬緡”給新浙東提舉常平朱熹以“振糶”災平易近。可證宋廷實對朱熹此番浙東之行甚為重視,并非如后人所言的僅是應付罷了。

 

二、朱熹奏劾唐仲友的動因

 

朱熹蒞任浙東提舉不久,即于淳熙九年(1182)正月初四至仲春間巡歷紹興府屬縣及婺州、衢州等地,又自七月中旬再次巡歷浙東州縣,并于七月十九至玄月初四間連上六通奏狀彈劾唐仲友,迫使宋廷最終罷往唐仲友新任提點江南西路刑獄,改授朱熹,而朱熹拒絕接收江西提刑之職,辭免歸家。

 

朱熹六上奏劾唐仲友之始末,諸書多有記載,但其間所述也頗有疑誤傳訛之處。

 

(1)《道命錄》卷五稱淳熙“九年,師長教師(朱熹)行部至臺(州),得臺守唐仲友犯警事,奏之。王丞相素善仲友,除江西提刑。師長教師章十上,詔罷仲友”【14】按,“章十上”當為“章六上”之訛。。然據載,朱熹于七月十六開始再次巡歷屬郡,十七至上虞縣,十八至嵊縣,十九至新昌縣,二十一進臺州露臺、寧海縣,二十三進臺州城;而其所上《按知臺州唐仲友第一狀》乃在十九【15】。故稱說朱熹“行部至臺”始上奏劾唐仲友“犯警事”者不確,而此一說法實源自黃榦《朱師長教師行狀》:“臺守唐仲友與時相王淮同里為姻家,遷江西憲,未行。師長教師行部,訟者紛然,得其奸贓、偽造包養甜心楮幣等事,劾之。時亢旱而雨。”【16】按,以下省稱《朱師長教師行狀》。后人之論述,年夜多基于黃榦之說【17】。

 

七月十九,朱熹身在新昌縣。至二十三,朱熹進臺州城,所上《第二狀》言及“今巡歷到本州露臺縣,據人戶遮道陳訴”如此,乞請“先將仲友亟賜罷黜,以慰邦人之看。其不公犯警事務,臣當一面審實以聞”【18】。二十七,朱熹又上《第三狀》,云“奏為知臺包養意思州唐仲友在任不公犯警事務,除已將干連人送紹興府經理院根勘,錄案奏聞”,并細列唐仲友罪狀二十四條【19】。僅短短的十天擺佈時間,即能處置這般,顯然有備而來,并非如黃榦等所言,朱熹乃“行部至臺,得臺守唐仲友犯警事”,剛剛“奏之”朝廷。並且鑒于當時朱、唐二人的“位置和處境,朱熹不成能憑空假造唐仲友的罪惡”,即朱熹六封劾奏中“所說的都合適事實”【20】。

 

唐仲友的諸“不公犯警事”,朱熹自何人處獲知,其諸奏章皆未言及。據吳子良《荊溪林下偶談》云,陳亮與唐仲友有隙,“唐知臺州,年夜修學,又修貢院,建中津橋,政頗有聲,而私于官奴,其子又頗通賄賂。同甫訪唐于臺州,知其事,具以告晦翁。時高炳如為臺州倅,才不如唐,唐亦頗輕之。晦翁為浙東提舉,按行至臺,炳如前程訝而訴之。晦翁至,即先索州印,逮吏旁午,或至夜半未已,州人頗駭”【21】長期包養。至宋末周到乃載:“朱晦庵按唐仲友事,或云呂伯恭嘗與仲友同書會,有隙,朱主呂,故抑唐,是否則也。蓋唐平時恃才輕晦庵,而陳同父頗為朱所進,與唐每不相下。”【22】周到之說影響后世甚年夜【23】,但據鄧廣銘等考辨其說為誣,因據陳亮《龍川集》、朱熹《晦庵集》等記載,朱、陳二人于淳熙九年正、仲春之交見面以后,至此朱熹奏劾唐仲友,二人不曾再見;並且在此期間二人往來書札存錄于朱、陳文集中,“亦全無一語觸及唐氏”。并據陳亮與朱熹通訊中語“亮生平不曾會說人長短,唐與正乃見疑相譖,是真足當田光之逝世矣”為證,指出由此數語“了解在唐氏自己亦以‘相譖’致疑于陳氏,故陳氏亟以自白,則吳子良和周到二人的記載也全算是事出有因的。可是假如陳氏果有譖唐的話語,應是在淳熙九年春初與朱氏晤見時候說出的,而朱氏的倉遽按臺乃遠在半年之后,已可證此種假定之不克不及成立”【24】。然陳亮書信中于“亮生平不曾會說人長短,唐與正乃見疑相譖”之上,另有一段話語:“且如東陽之事,此豈可放過?但當時有人欲在中附托,亮既為人之客,只應相勸,不應互助。治人合在秘書自決之,卻因一停房人而治之,此于事理尤不成,又寧是當時為人所附托耳。亮之本意,大略欲秘書舉措灑然,使識與不識皆當其心而無所不滿,豈敢為人游說乎?是本相期之淺。此人雖幸免,卒為天所殺,當代煩天者多矣。”【25】台灣包養網此“東陽之事”指何事、“此人”為誰,朱、陳二人皆未言及,但據陳亮書信內容剖析,顯然不是指唐仲友之事。又朱熹年頭正月十七巡歷至武義縣,往明昭山哭祭呂祖謙,陳亮來會。前此數日,即十四,朱熹至金華縣,曾奏劾上戶朱熙績“不伏賑糶”,與陳亮所言“東陽之事”似有干預,但兩者間隔時日過近,朱、陳二人晤見時當不及“附托”。這般,陳亮之“附托”必通過書札,則淳熙九年(1182)七月前兩人往來書札并未全都存留至今。如若年頭二人晤見時,陳亮述及唐仲友“不公犯警事”,朱熹則需時間調查核實,故歷時半年待證據確鑿時再上奏劾唐仲友,也屬正常。是以,若陳亮知唐弊政“具以告晦翁”在先,臺州通判高文虎(字炳如)“前程訝而訴之”在后,加上朱熹彈劾唐仲文乃是“有備而來”,顯非“倉遽按臺”,故《荊溪林下偶談》聲稱陳亮“知其(唐仲友)事,具以告晦翁”的記載似不克不及輕易被否認。

 

(2)朱熹授命“修舉”浙東荒政,但鑒于南宋官場弊端,尤其朱熹在知南康軍賑災之經驗,深知處所仕宦廣泛存在怠政懶政的通病,故在面見孝宗時,特地提出“欲乞圣慈特降指揮,戒敕本路守令以下,令其究心奉行,悉意推廣。其故有違慢不虔之人,俾臣奏劾一二,重作實施,以警其余。其有老病昏愚、不勝驅策者,亦許簽字聞奏,別與派遣”【26】。是以,朱熹于淳熙八年(1181)十仲春蒞任之初,即上奏朝廷討論賑濟事宜時,便奏劾紹興府兵馬都監賈祐“不抄劄饑平易近包養情婦”之罪【27】。淳熙九年(1182)正月初四,朱熹離提舉浙東常平司駐地紹興府(今屬浙江)城,巡歷紹興府屬縣及婺州、衢州等地,實施荒政,又奏劾懲治貪吏奸平易近及不職官員多人。如黃榦《朱師長教師行狀》所云:朱熹“日與僚屬、寓公鉤訪平易近隱,至廢寢食。分畫既定,按行所部,窮山長谷,靡所不到,拊問存恤,所活不成勝計……郡縣仕宦憚其風采,倉皇驚懼,常若使者壓其境,至有自引往者,由是所部肅然”【28】。

 

據《朱熹年譜長編》卷上,正月初七,朱熹至嵊縣,奏劾紹興府指使密克勤偷盜官米事。十四,朱熹至婺州金華縣,奏劾上戶朱熙績(朱縣尉)不伏賑糶之事。因朱熙績為宰相王淮之鄉人,故朱熹特于十六又上書王淮,云:“熹昨日道間已具稟札。到婺偶有豪平易近不從教者,難免具奏申省。聞其人奸猾有素,伏想丞相于里社間久已悉其為人,特賜敷奏,重作行遣,千萬幸甚。”【29】是月下旬,朱熹至衢州,奏劾知衢州李嶧不修荒政,并奏劾衢州監酒庫張年夜聲、龍游縣丞孫孜“檢放旱傷不實”。待至蒲月中,朱熹又奏劾新知衢沈崈一“擅支常平義倉米”。至七月十六,朱熹再次離紹興城巡歷浙東州縣,并奏知衢州山河縣王執中“弛慢不職之甚”,乞“賜罷黜”。二十一,朱熹進臺州露臺、寧海縣,奏劾知寧海縣王辟綱“不職”,“恬然不恤”縣中“人戶流移”,故乞“賜罷黜”。二十三,朱熹進進臺州城,前后六上奏章彈劾知臺州唐仲友貪污犯警之事。

 

宋制,提舉常平公務職掌常平、義倉等政令與給賣鈔引、互市阜財之事,并負有梭巡所部、制止私販、按劾犯警等職責,故也被稱為“監司”。是以,朱熹可在賑濟災傷之際,據職權對不修荒政、貪腐的州縣仕宦按察彈劾。如朱熹奏劾知山河縣王執中“不職”,即云:“昨巡歷至山河縣,見得知縣、宣教郎王執中庸謬山野,不勝治劇。及據士平易近詞訴,稱其多將不應禁人不符合法令收禁,人數極多,盡是公吏畫策,務要科罰錢物。后來疫氣高文,進者輒病,反以此勢嚇脅布衣,科罰取錢等事。熹以所論不系本司職事,兼本官只是庸謬,別無顯然贓私罪犯,遂只行下本縣禁約。”待朱熹訪問得王執中賑濟、荒政諸事“一貫坐視,并無一字報應”,“委是弛慢不職之甚,難以容令在任。除已行下衢州,先將本官對移閑慢職事外”,又請求朝廷“特賜罷黜”【30】。可見,朱熹所奏劾者乃因事“系本司(提舉常平司)職事”,並且顯有“不公”“犯警”“不職”者,至于普通之才干“庸謬,別無顯然贓私罪犯”者,則只是行下公函“禁約”罷了。

 

是以,宋廷開初還是據朱熹所上彈劾奏章對“不職”官員予以處置的,如是年“仲春十三日,知信州李嶧罷新任。以監察御史王藺言其昨知衢州,浙東提舉朱熹按其檢放不實,嶧詭言與熹有隙,陳乞回避,故有是命”【31】按:據《宋史全文》卷二六下,李嶧乃參知政事錢良臣之妻兄。。而其他遭到朱熹彈劾的仕宦未見有處置的記載,能夠與這些仕宦級別較低、史書掉載有關,但剖析相關資料,可推知“結托權貴”的朱熙績因遭到“權貴”庇護,并未被懲處。同包養一個月時,如李嶧自辯“與熹有隙”者相類,朱熹奏劾不修荒政之貪官庸吏的舉動,也遭到了這些仕宦與其親朋等攻訐,“以職事橫被中傷”【32】,其處境頗為艱難。故陸游在與人書札中也稱當時“東人流殍滿野”,而包養違法“朱元晦出衢、婺未還,此公寢食在職事,但恐儒生素非所講,又錢粟無限,事柄不顓,亦未可責其必能活此人也”【33】。此后朱熹仍竭力奉行荒政,屢次上章論奏賑濟事宜,但往往遭到“抑卻”“稽緩”,加上其彈劾貪婪、懶政官員的奏劾,年夜多未得朝廷允準,于是朱熹與當朝宰相王淮之間的關系漸趨緊張。為此,朱熹于六月初八再次致書宰相王淮,言語頗為劇烈。能夠為慰撫朱熹之憤懣,宋廷遂于七月十二(辛巳)再“出南庫錢三十萬緡付浙東提舉朱熹,以備振糶”【34】。而遭朱熹奏劾的新知衢州沈崈一也遭到“降一官”處分,“坐擅借兌常平義倉米給官兵俸料”【35】。可證朱熹當時所奏請或奏劾者,全屬其職包養違法事之所當為,并非出自其“私憾”而“有興趣周納”,而有“羅織之嫌”。

 

(3)對于朱熹六上奏狀彈劾唐仲友、震動朝野的決絕之舉,南宋即有人認為因唐仲友與呂祖謙、陳亮“有隙”,故朱熹為此奏劾唐仲友,吳子良據此認為“蓋唐雖有才,然任數,要非端士。或謂晦翁至州,竟按往之足矣,何須如是張皇乎”【36】。其實陳亮與嚴蕊之糾葛及嚴蕊被囚等事,學人多有辨其傳誤者【37】。但清人修纂《宋元學案·說齋學案》,卻據此為唐仲友“昭雪”,云朱熹此舉,乃因高文虎“相譖”,“文虎,君子之尤,殆曾出于其手”,而朱熹糾劾唐仲友,“忿急峻厲,如極惡年夜憝,而反復于官妓嚴蕊一事,謂其父子逾濫,則難免近于誣……又以在官嘗刊荀、揚諸子為之罪,則亦何足見之彈事。晦翁雖年夜賢,于此終疑其有未盡當者”【38】。此說影響甚年夜,后世學者多有據此發揮者,如認為“朱熹之糾彈唐氏……必系對唐還有私憾,而此私憾之生又必系有人居間撥弄而成者”【39】。或指出“朱熹按劾唐仲友的六篇奏狀雖然頗為瑣碎,帶有傾向性,但所論事項多有人證、物證,不克不及算無中生有”,并認為朱熹奏劾唐仲友的動因在于二人州縣處所管理的理念相異,且朱熹遭到了與唐仲友交惡的其他氣力如處所勢力的“背后推動”【40】。朱熹六上奏劾唐仲友的動因真得只是出于“私憾”,或因二人治政理念相異,加以君子居間挑撥嗎?揆諸史實,頗有否則。

 

其一,如上文所述,朱熹奏劾唐仲友“不公犯警之事”乃屬其作為倉司之職責,其所奏劾的州級官員,如上文所述,除唐仲友以外,另有“不留心荒政”之知衢州李嶧、“擅借見常平義倉米給官兵俸料”之沈崈一,而李、沈是以遭到水平紛歧的處分。而據朱熹奏章,唐仲友所犯之罪過,遠過于李、沈二人。

 

其二,《說齋學案》有云“又以在官嘗刊荀、揚諸子為之罪,則亦何足見之彈事”,確實宋朝州府官員應用公使庫錢刻印書籍,乃是官場常事,何足奏劾?然用官錢刻書而據為己有,則按宋包養網單次律法,確屬官員行為“犯警”的罪狀。

 

其三,朱熹奏章內羅列唐仲友鉅細罪過之事數十項,能否若有學者所稱“可見其有興趣周納,蓋是先已決意要加之以罪而臨時捃摭數事以為辭者”【41】;或許是唐仲友所犯之“貪墨”、肆行請托、縱容後輩等受賄作弊、不恤平易近情等屬于當時官場常態、政壇痼疾,而朱熹卻僅“歸罪”于唐仲友,“難免小題年夜做”,不無“羅織”“捃摭”之嫌【42】。檢兩宋史籍,宋代官員如臺諫官、監司官奏劾犯有過掉的仕宦時,往往細細羅列其鉅細罪狀,“小題年夜做”,以期增加其彈劾奏章之分量與等待由此惹起皇帝的充足重視,此舉實屬當時官場慣例,包養心得并非朱熹一人這般,如若由此指斥朱熹“有興趣周納”,不無“羅織”“捃摭”之嫌,實屬苛責前人、過于責備賢者了。包養管道

 

其四,宋制,若某州縣的案子牽涉至當州縣仕宦,將案件當事人移送別州審問調查,乃屬宋朝通行做法,絕非“在當時的官場并未幾見”之舉。而浙江路的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司之治所皆在紹興府,故朱熹將一行涉案人移送至紹興府實屬當然之事。

 

其五,雖然唐仲友“貪墨”、肆行請托、縱容後輩等受賄作弊、不恤平易近情等確屬宋代官場常見之弊端,但有一事卻為不少學者所疏忽,即唐仲友容留流亡雕造會子印版之事,實非其他州府長官所能犯或所敢犯的罪狀。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狀》已云及“造假會人蔣輝,已據通判趙善伋、監押趙彥將就州宅后門捉獲,臣已押送紹興府經理院。傳聞此人在此做作假會甚多。其臺州解到行在諸庫包養甜心官會,欲乞密遣公平臣寮驗其真偽,伏祈圣照”【43】。其《第四狀》云“奏為續根究知臺州唐仲友犯警事務及躲匿偽造官會人蔣輝實跡,乞付外照勘,伏候圣旨”【44】;《第六狀》又云“據蔣輝供”唐仲友曾至蔣輝“躲匿”處提出做些會子,陳述“金婆婆將描模一貫文省會子樣進來”、雕造、加入我的最愛、做作假會數量,甚至七月二十六,金婆婆通風報信、被趙監押戰士抓住,押赴紹興府禁勘等【45】情況,此供狀敘事詳細,當屬事實。此《第六狀》乃玄月初四所上,至玄月十二,朱熹接獲改除提點江南西路刑獄公務文書,本日辭官歸家,由此唐仲友偽造會子等重罪,就在宰相王淮庇護之下,不了了之,再也無人究查其責。

 

其六,陳亮在與朱熹書信中言及“臺州之事,長短毀譽往往相半,然其為震動則一也”,又言“《震》之九四有所謂‘震遂泥’者,處群陰之中,雖有所震動,如俗諺所謂‘黃泥塘中洗彈子’耳,豈有拖泥帶水便能使其道光亮乎?往年之舉,《震台灣包養》九四之象也。以秘書壁立萬仞,雖群陰之中亦不應有所拖帶。至于人之加諸我者,常出于慮之所不及,雖圣人猶不克不及不致察。奸猾君子雖資其手足之力,猶懼其有所附托,況更親而用之乎?物論皆以為凡其平時鄉曲之冤一皆報盡,秘書豈為此輩所使哉,為其陰相附托而不知耳。既為此輩所附托,一旦出于群疑之上而有所舉措,豈不為其拖帶乎”【46】?有人以為朱熹回信中對陳亮援用《震》九四之象未加辯白,“必系朱氏一方面既承認本身確是為人蒙蔽,另一方面也承認陳氏黑暗所指為奸猾君子者確為不誣”【47】。然細辨陳亮書信中文字,其所謂“《震》之九四有所謂‘震遂泥’者”“奸猾君子……有所附托”者,乃謂當朱熹奏劾唐仲友之時,“奸猾君子”乘勢“有所附托”,興風作浪,渾水摸魚,故陳亮又清楚指出:“秘書(指朱熹)豈為此輩所使哉,為其陰相附托而不知耳。”而非謂朱熹受人蒙蔽,因“奸猾君子……有所附托”而奏劾唐仲友。至于有人以為“朱熹與唐仲友在官府賦役征發和商稅榷賣的分歧取向,是二人發生劇烈沖突的本源”【48】,由此認定朱熹六上奏劾唐仲友,“有興趣周納”,卻頗似厚誣前人了。

 

是以,晚宋吳泳就曾指出宋廷處置此事不當:“朱熹為浙東提舉,唐仲友知臺州,熹被旨檢旱行部,因平易近戶有詞,熹方論奏,仲友亦上章自辯。熹疏遂不支出,尋各與別路派遣而往。夫熹年夜儒,所言又是使事;仲友庶官,所為又有實跡,而當時區處乃爾。”【49】綜上可知,朱熹因“私憾”或受君子挑撥而“峻激忿厲”地六上奏劾唐仲友的諸說法,實不克不及成立。

 

三、朱熹奏劾唐仲友事務之影響

 

朱熹六上狀奏劾知臺州唐仲友貪污犯警事的直接后果,是宋廷罷免唐仲友新授的提點江南西路刑獄公務,改授朱熹;而朱熹“以為是蹊田而奪之牛,辭不拜”,拂衣而歸【50】。對此結果,當時及后世多有指責宰相王淮者。因王淮作為唐仲友的姻親,而朱熹此前與王淮頗有書札往來,關系也較為融洽【51】。但至此,王淮為達到庇護唐仲友的目標,故應用宰相職權極力停息事態。

 包養價格

朱熹也明了王、唐二人的姻親關系,故于七月十九至二十七,不滿旬日,連上三奏。但王淮“匿不以聞”,并指使唐仲友上章“自辯”。故朱熹在八月初八、初十再上兩狀,迫使宋廷于八月十四下指揮差浙西提刑來究辦唐仲友,王淮又設法以讓朱熹巡歷其他州府災傷為名,離開臺州城;又借賑濟“推賞”,孝包養犯法嗎宗表揚“朱熹職事留心”之機,乘勢提議:“修舉荒政,是行其所學,平易近被實恵,欲與進職。”而授予朱熹直徽猷閣【52】按:宋廷于八月十八除朱熹為江西提刑,至玄月十二收到除書,而朱熹收到直徽猷閣除書在玄月初四,推知宋廷授任朱熹直徽猷閣在八月十八以前。,予以籠絡。因朱熹“論愈力”,王淮“度其勢益熾,乃取(朱熹)首章語未甚深者,及仲友自辯疏同上,曲說開陳,故他無鐫削,止罷新任”【53】。唐仲友罷新任在八月十七,是日“知臺州唐仲友放罷。以浙東提舉朱熹按其催科刻急、戶口流移故也”【54】。十八,宋廷改除朱熹為江西提刑。

 

據《齊東野語》稱朱熹上奏劾,“而唐亦作奏馳上。時唐鄉相王包養網ppt淮當軸,既進呈,上問王,王奏:‘此秀才爭閑氣耳。’遂兩平其事”【55】。又《四朝聞見錄》載王淮“乃以唐自辯疏與考亭章俱取旨,未知其孰是。王但淺笑,上固問之,乃以‘朱程學,唐蘇學’為對,上笑而緩唐罪。時上方崇厲蘇氏,未遑表章程氏也,故王探上之意以為解”【56台灣包養】。綜上數則記事,可知面對朱熹不斷奏劾而惹起的洶涌朝議,宰相王淮施計將朱熹所上的《按知臺州唐仲友第一狀》與唐仲友的“自辯疏”同時上呈皇帝“取旨”定奪,并以“朱程學,唐蘇學”為依據引出“秀才爭閑氣”之斷語。確實,朱熹之《第一狀》所指斥唐之罪狀乃“催科刻急、戶口流移”等項目,確為當時州府官員中的通弊,故奪唐仲友江西提刑之新命也合適朝廷常規處分之標準。由此,王淮也就乘勢將朱熹奏劾唐仲友所犯的重罪如暗裡雕引會子等掩飾過往,未再得究查。

 

史載宋高宗紹興末,宋廷“命臨安府印造會子,許于城內外與銅錢并行”,至紹興三十年(1159)十仲春,“權戶部侍郎兼知府事錢端禮乞令左蔵庫應支見錢并以會子分數品搭應副。從之。東南用會子自此始”【57】。會子初行,宋廷宣示防范偽造辦法甚嚴。其一,嚴格用印之制。《宋史·輿服志六》載:“行在都茶場會子庫,每界給印二十五:國用印三鈕,各以‘三省戶房國用司會子印’為文;檢察印五鈕,各以‘提領會子庫檢察印’為文;庫印五鈕,各以‘會子庫印造會子印’為文;合同印十二鈕,內一貫文二鈕,各以‘會子庫一貫文合同印’為文,五百文、二百文準此。”【58】其二,特制造幣用紙。宋甜心寶貝包養網廷“初命徽州造會子紙,其后造于成都”【59】。其三,嚴刑峻法防范偽造會子。史載紹興三十一年仲春,“詔偽造會子及扇揺之人并依見錢關子法”【60】按:注曰:“按用見錢關子法指揮,已見元年十月壬午、六年十月戊申。”檢《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四八紹興元年十月壬午條云:“潤有偽造(關子)者,依川錢引抵罪。東南會子法,蓋張本于此。”。次年,又“定偽造會子法”,即“監犯處斬,賞錢千貫,不愿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赦罪受賞,愿補官者聽”【61】。然其執行則時有寬嚴之異。《文獻通考·錢幣考二》云乾道四年命會子“造新換舊”,其“內有假偽,將辯驗人吏送所司,其監官取朝廷指揮,每驗出一貫偽會,究查元收兌會子人錢三貫與辯驗人”【62】。即李心傳所云乾道四年秋,“曾欽道奏偽造會子,進籍其貲充賞,再犯依川錢引發。從之”。至“淳熙十三年秋,詔今后再犯偽造會子,雖印支不全成,但已經行用,論如律”【63】。顯然,偽造會子屬重罪,犯者甚至會被“處逝世”。

 

是以,朱熹對王淮的做法天然極為憤怒,拒絕籠絡,堅辭直徽猷閣、江西提刑新授官職。據李心傳,當時宋廷“除師長教師(朱熹)江西提刑,又易江東,又例以救荒功,權直徽猷閣。江西乃填臺守(指唐仲友)之闕,江東則墳墓在焉,時九年秋也。師長教師引嫌求免,未報。吏部鄭尚書丙與臺守善,首以‘道學’詆師長教師。監察陳御史賈因論近日搢紳有所謂‘道學’者,年夜率假其名以濟其偽,愿考核其人,擯斥勿用。蓋阿附時宰意,專指師長教師也”【64】。即朱熹以“蹊田而奪之牛”為由“辭不拜”江西提刑,宋廷隨即命朱熹與江東提刑梁總“兩易其任”,朱熹也以“見有墳墓、宗族及些小田產”在江東路所屬婺源縣,“合該回避”為由拒絕,不久皇帝“詔免回避”,仍為朱熹所拒【65】。于是“雅厚仲友,且逢迎宰相意”的吏部尚書鄭丙便“奏‘晚世士年夜夫有所謂“道學”者,欺世盜名,不宜信譽’,蓋指熹也。于是監察御史陳賈奏:‘道學之徒,化名以濟其偽,乞擯斥勿用。’‘道學’之目,丙倡賈和,其后為慶元學禁,善類被厄,丙罪為多”【66】。

 

雖然如陳亮所云“臺州之事,長短毀譽往往相半”,而王淮也應用宰相威權庇護了唐仲友,但此事朝野“震動”,對王淮影響匪淺。至淳熙十二年(1185),楊萬里為東宮侍讀,“王淮為相,一日問曰:‘宰相先務者何事?’曰:‘人才。’又問:‘孰為才?’即疏朱熹、袁樞以下六十人以獻,淮次序遞次擢用之”【67】按:《朱熹年譜長編》卷上以為“淮次序遞次擢用之”之說“非”。。楊萬里兼太子侍讀在是年八月初八。【68】楊萬里所薦六十人,乃以朱熹為首,其稱譽:“朱熹學傳二程,才雄一世。雖賦性近于清高,臨事過于果銳,若處以儒學之官,涵養成績,必為異才。”【69】此中“賦性近于清高,臨事過于果銳”二語,顯然含指朱熹奏劾唐仲友一事,若無王淮授意或默許,楊萬里當不至于薦譽朱熹這般,且列諸篇首。此后楊萬里之子楊長孺題識于篇后,聲明當時“誠齋取筆疏六十人以獻,隨所記憶者書之,退而各述其長,上之丞相……稿躲于家,雜但是書,初無先后之序,皆無優劣之意”【70】,顯有著意掩飾之嫌。

 

此后有人為替唐仲友脫罪,遂肆意詆毀朱熹提舉浙東常平時事,此中假造的兩件事影響后世頗年夜。

 

其一,乃洪邁《夷堅支庚》所載“臺州官奴嚴蕊,尤有才情,而通書究達今古。唐與政為守,頗屬目。朱元晦提舉浙東,按部發其事,捕蕊下獄。杖其背,猶以為行伍行杖輕,復押至會稽,再論決。蕊墮嚴刑,而系樂籍如故”,后為提點刑獄岳霖“判從良”如此【71】。洪邁此說本屬傳聞小說,但此后其為《齊東野語》等筆記應付添補陳亮與唐仲友“有隙”等情節,遂被后人視作信史,而用以質疑、指斥朱熹。如《四庫全書總目》稱陳亮“與唐仲友相忤,讒構于朱子,朱子為其所賣,誤興年夜獄,即由亮狎臺州官妓,囑仲友為脫籍,仲友沮之之故。事載《齊東野語》第十七卷中”【72】。又如清朱鶴齡《書朱子年夜選集后》云:“朱右又云永康陳亮與仲友不相能,朱子提舉常平,行部過其家,乘間為飛語中仲友,通判高文虎復以舊怨傾之,朱短期包養子遂為所惑。然則仲友之事,朱子殆有不及深察者歟。”【73】按,此處頗需引為留意者,即記錄嚴蕊事的洪邁《夷堅支庚》乃撰于慶元二年(1196)【74】,恰是“慶元黨禁”之時。

 

其二,在“慶元黨禁”中,御史沈繼祖上疏攻訐朱熹“十罪”,此中有所謂朱熹“為浙東提舉,則多發朝廷賑濟錢糧,盡與其徒而不及蒼生”【75】如此,其事本屬捕風捉影、惡意爭光朱熹之舉。由于朱熹提舉浙東時,宋廷“官出南庫錢三十萬緡”【76】;又朱熹離任知南康軍,后任為錢聞詩(字子言),其嘗“屬錢子言作白鹿禮殿”【77】,此語似被后人傳訛為朱熹“復遺錢屬后守錢聞詩建禮圣殿”【78】,又有人由此宣稱朱熹知南康軍時修復白鹿洞書院,“后遷浙東提舉,復遺錢三十萬,屬軍守錢聞詩建圣殿并泥像”【79】。此說多為后人所援用,今遂有人附會沈繼祖奏劾朱熹“十罪”之語,以為:朱熹于浙東提舉時所“遺錢三十萬”,并非若有人所認為的是朱熹“捐錢”以供“書院應用”,乃屬宋廷所“出南庫錢三十萬緡”用于賑濟浙江災荒的“賑糶款”,而被朱熹“調用”于建白鹿洞禮圣殿等;并聲稱此后監察御史沈繼祖攻訐朱熹十罪,此中“為浙東提舉,則多發朝廷賑濟錢糧,盡與其徒,而不及蒼生”,其所指“能夠就是這件事”【80】。此說頗誤。

 

(1)宋人所云之“錢三十萬”與“錢三十萬緡”實屬兩回事包養管道,即錢一千文稱一緡,亦稱一貫或一千,故三十萬錢即三百緡或三百貫、三百千,實與三十萬緡相差甚遠,不克不及混為一談。(2)沈繼祖奏章中所言“盡與其徒”之“其徒”,乃指隨朱熹從事浙東賑濟災傷之人,此中包含朱熹門人,卻并非指白鹿洞書院之學生。(3)朱熹所任提舉常平乃在浙東路,而南康軍隸屬江東路,分屬兩路,故宋朝軌制允許朱熹將其所掌管之錢財撥付給隸屬的浙東州軍,但若無朝廷特許,實不許撥付他路州軍。是以,朱熹不克不及僅憑己意就將浙東之錢財“撥付”給江東路所屬的南康軍,更何況此乃屬朝廷賑濟浙東災荒的“振糶”錢款。(4)此類賑災錢款的收入應用情況,處所的負責官員還需事后向朝廷報告,是以其并不克不及隨意發放。朱熹《晦庵集》中即收錄有數篇奏章述及此項賑災錢款的分派應用情況。如朱熹違規“調用”此賑災錢款來建築白鹿洞書院之禮殿,一定會由此遭到政敵的攻訐,但當時攻訐朱熹的奏章頗眾,卻無觸及此罪名者,也可反證朱熹并無“調用”浙東賑災錢款之事【81】。

 

朱熹提舉浙江時六上奏劾唐仲友,當時已是“長短毀譽往往相半,然其為震動則一也”,至后世仍然“長短毀譽”紛爭不息,如清朱鶴齡《書朱子年夜選集后》又云:“朱子劾知臺州唐仲友,極論其促稅擾平易近、貪淫犯警,時相王淮怨之,致有‘道學’之禁。然考之他書,仲友固名儒也,所著有《六經解》《皇極經世圖譜》,博聞洽識,見稱諸儒。而其守臺日,發粟賑饑,抑奸拊弱,創中津浮梁以利涉,載在邑志。其治行這般,乃有貪淫犯警等狀,何歟?”【82】此當然有包養合約唐仲友知臺州時集“發粟賑饑,抑奸拊弱”之善與“促稅擾平易近、貪淫犯警”之惡于一身的緣故,也與文獻記載時有偏于一端有關,但無論若何,朱熹奏劾唐仲友當非出于“私憾”,而是其行使監司職權以懲處奸貪、停息平易近怨、安撫處所之舉。

 

注釋:
 
1.朱熹:《晦庵師長教師白文公函集》(以下簡稱《晦庵集》)卷二二《除浙東提舉乞奏事狀》,載朱杰人等主編《朱子全書》,上海古籍出書社、安徽教導出書社,2010,第995頁。
2.張淏:《會稽續志》卷二《提舉題名包養網單次》,《宋元方志叢刊》,中華書局,1990,第7118頁。
3.如鄧廣銘:《朱唐交忤中的陳同甫》,載《鄧廣銘選集》卷八,河北教導出書社,2005;朱瑞熙:《宋代表學家唐仲友》,載《朱瑞熙文集》第四冊,上海古籍出書社,2020;束景南:《朱子年夜傳》第十二章,福建教導出書社,1992;束景南:《朱熹年譜長編》卷上,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1;高柯立:《南宋處所政治探微——以朱熹按劾唐仲友事務為中間》,載包偉平易近、劉后濱主編:《唐宋歷史評論》第2輯,中國社會科學出書社,2016。
4.《晦庵集》卷一三《延和奏札四》,第648頁。
5.《晦庵集》卷一六《奏救荒事宜狀》,第7包養意思62—763頁。
6.脫脫等:《宋史》卷三九六《王淮傳》,中華書局,1985,第12071頁。
7.余英時:《朱熹的歷史世界》第七章《黨爭與士年夜夫的分化》,第365頁。
8.《晦庵集》卷七七《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第3720—3721頁。
9.樓鑰:《攻媿集》卷八七《少師觀文殿年夜學士魯國公致仕贈太師王公行狀》,上海商務印書館《四部叢刊初編》本,第1597頁。
10.周必年夜撰,王瑞來校證:《周必年夜集校證》卷一九三《與朱元晦待制》,上海古籍出書社,2020,第2962頁。
11.《晦庵集》卷二二《除浙東提舉乞奏事狀》,第995頁;卷一三《延和奏札》,第642頁。
12.《宋史》卷三五《孝宗紀三》,第676頁。
13.束景南:《朱子年夜傳》第十二章,第470、474頁。
14.李心傳:《道命錄》卷五,上海古籍出書社,2016,第47頁。
15.束景南:《朱熹年譜長編》卷上,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1,第734—736頁。
16.黃榦:《勉齋集》卷三六《朝奉年夜夫文華包養甜心閣侍制贈寶謨閣直學士通議年夜夫謚文朱師長教師行狀》,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68冊,第411頁。
17.參見束景南:《朱子年夜傳》第十二章,第481頁。
18.《晦庵集》卷一八《按唐仲友第二狀》,第827—828頁。
19.《晦庵集》卷一八《按唐仲友第三狀》,第829—840頁。
20.朱瑞熙:《宋代表學家唐仲友》,《朱瑞熙文集》第4冊,出書信息第78頁。
21.吳子良:《荊溪林下偶談》卷三,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481冊,第507頁。
22.周到:《齊東野語》卷一七《朱唐交奏本末》,中華書局,1983,第323頁。
23.如朱瑞熙:《宋代表學家唐仲友》(《朱瑞熙文集》第四冊,第81頁)雖指出嚴蕊之事不實,卻認定朱、唐之間出現的這一場“政治上的糾紛,是陳亮從中教唆的結果。糾紛的實質是‘秀才爭閑氣’,即學術見解的歧異”。
24.鄧廣銘:《鄧廣銘選集》卷八《朱唐交忤中的陳同甫》,第707—709頁。
25.陳亮:《陳亮集》卷二十《又癸卯秋書》,中華書局,1974,第278頁。
26.《晦庵集》卷一三《延和奏札三》,第648頁。
27.束景南:《朱熹年譜長編》卷上,第716—717頁。
28.《勉齋集》卷三六《朱師長教師行狀》,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68冊,第410—41包養違法1頁。
29.卞永譽:《式古堂書畫匯考》卷一四《朱晦翁與時宰二手札》,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827冊,第577—578頁。
30.《晦庵集》卷二一《申知山河縣王執中部職狀》,第949—950頁。
31.(清)徐松:《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二之三三,上海古籍出書社,2014,第4985頁。
32.《晦庵集》卷一七《乞賜鐫削狀》,第776頁。
33.《式古堂書畫匯考》卷一四《陸務觀拜違言侍帖》,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827冊,第581—582頁。
34.《宋史》卷三五《孝宗紀三》,第678頁。
35.《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二之三五,第4987頁。
36.《荊溪林下偶談》卷三,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481冊,第507頁。
37.參見《朱熹年譜長編》卷上,第736—740頁。
38.黃宗羲撰,全祖看補修:《宋元學案》卷六《說債學案》,中華書局,1986,第1953—1954頁。
39.《鄧廣銘選集》卷八《朱唐交忤中的陳同甫》,第707頁。
40.高柯立:《南宋處所政治探微——以朱熹按劾唐仲友事務為中間》,載包偉平易近、劉后濱主編《唐宋歷史評論》第2輯,中國社會科學出書社,2016。
41.《鄧廣銘選集》卷八《朱唐交忤中的陳同甫》,第707頁。
42.高柯立:《南宋處所政治探微——以朱熹按劾唐仲友事務為中間》,載包偉平易近、劉后濱主編《唐宋勢力評論》第2輯。
43.《晦庵集》卷一八《按唐仲友第三狀》,第829頁。
44.《晦庵集》卷一九《按唐仲友第四狀》,第843頁。
45.《晦庵集》卷一九《按唐仲友第六狀》,第866—867頁。
46.《陳亮集》卷二十《又癸卯秋書》,第277頁。
47.《鄧廣銘選集》卷八《朱唐交忤中的陳同甫》,第709頁。
48.高柯立:《南宋處所政治探微——以朱熹按劾唐仲友事務為中間》,載包偉平易近、劉后濱主編《唐宋勢力評論》第2輯。
49.吳泳:《鶴林集》卷二三《與馬光祖互奏狀》,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76冊,第216—217頁。
50.《勉齋集》卷三六《朱師長教師行狀》,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168冊,第411—412頁。
51.參見顧宏義:《朱熹與王淮交游考略》,載《華東師范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4期。
52.《宋史》卷三九六《王淮傳》,第12071—12072頁。
53.王懋竑:《朱子年譜》卷三,中華書局,1998,第135—136頁。
54.《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二之三六,第4987頁。
55.《齊東野語》卷一七《朱唐交奏本末》,第323頁。
56.葉紹翁:《四朝聞見錄》乙集《洛學》,中華書局,1989,第47—48頁。
57.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八七紹興三十年十仲春乙酉條,上海古籍出書社,2018,第3343頁。
58.《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志六·印制》,第3593—3594頁。
59.《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八八紹興三十一年仲春丙辰條,第3366頁。
60.《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八八紹興三十一年仲春甲子條,第3368頁。
61.《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下三·會子》,第4406頁。
62.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九《錢幣考二·歷代錢幣之制》,中華書局,2011,第247頁。
63.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十六《東南會子》,中華書局,2000,第361頁。
64.《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八《晦庵師長教師非素隱》,第633頁。
65.《朱熹年譜長編》卷上,第753—757頁。
66.《宋史》卷三九四《鄭丙傳》,第12035—12036頁。按:《宋史》卷三九六《王淮傳》(第12072頁)云王淮“乃擢陳賈為監察御史,俾上疏言近日道學化名濟偽之弊,請詔痛革之。鄭丙為吏部尚書,相與葉力攻道學,熹由此得祠”。據《朱熹年譜長編》卷上,鄭丙上疏攻“道學”在淳熙九年末,而陳賈上疏反“道學”在淳熙十年六月。《宋史·王淮傳》所述鄭丙、陳賈二人上疏順序顛倒。
67.《宋史》卷四三三《楊萬里傳》,第12868頁。
68.蕭東海:《楊萬里年譜》,上海三聯書店,2007,第184頁。
69.楊萬里撰,辛更儒箋校:《楊萬里集箋校》卷逐一三《淳熙薦士錄》,中華書局,2007,第4301頁。
70.《楊萬里集箋校》卷逐一三《淳熙薦士錄》,第4344頁。
71.洪邁:《夷堅志·支庚》卷十《吳淑姬嚴蕊》,中華書局,1981,第1217頁。
72.永瑢等:《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九八《龍川詞》,中華書局,1965,第1817頁。
73.朱鶴齡:《愚庵小集》卷十三《書朱子年夜選集后》,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319冊,第163頁。
74.顧宏義:《宋代筆記錄考》,中華書局,2021,第797頁。
75.《四朝聞見錄》丁集《慶元黨》,第145頁。
76.付朱熹“振糶”《宋史》卷三五《孝宗紀三》,第676頁。
77.《包養感情晦庵集》卷六八《跪坐拜說》,第3291頁。
78.李夢陽:《白鹿洞書院新志》卷六胡儼《重建白鹿洞書院記》,《白鹿洞書院古志五種》,中華書局,1995,第92頁。
79.毛德琦:《白鹿洞書院志》卷三《沿革》,《白鹿洞書院古志五種》,中華書局,1995,第1081頁。
80.李才棟:《白鹿洞書院史略》,教導科學出書社,1989,第49、51—53頁。
81.參見顧宏義:《朱熹“遺錢三十萬屬郡守錢聞詩建禮圣殿”說辨誤》,載《上饒師范學院學報》2017年第2期。
82.《愚庵小集》卷十三《書朱子年夜選集后》,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319冊,第163頁。

 

責任編輯:近復

 


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